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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行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顾军与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军,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销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初126号原告顾军,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施学雷,职务局长。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销售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军诉被告南通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顾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齐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乐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