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巴雅斯古楞诉被告贺喜格都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雅斯古楞,贺喜格都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661号原告:巴雅斯古楞,男,36岁,蒙古族,学校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贺喜格都楞,男,30多岁,蒙古族,收缩办工作,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巴雅斯古楞诉被告贺喜格都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巴雅斯古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巴雅斯古楞以原被告已经调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雅斯古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巴雅斯古楞负担。审判员 包银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国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