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958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申请张建华罚金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