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毕枭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枭飞,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5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治权利二年,经减刑于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枭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枭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毕枭飞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某街某号第四排第1户院外,翻墙入院,后翻窗进入王某(女,23岁,河北人)屋内,盗窃白色金属项链(2.26g)一件、白色金属项链带镶石挂坠(2.10g)一件、白色金属项链(带方型挂坠,2.05g)一件、黄色金属四叶草造型项链(4.27g)一件、黄色金属项链带花造型挂坠(11.66g)一件、白色金属手链(球型镂空,16.60g)一件、白色金属手链(6.34g)一件、黄色金属戒指(3.75g)一枚、黄色金属镶石戒指(镶有两圈白色小钻,5.12g)一枚,后被查获。上述饰品均已被扣押并已发还。经鉴定,上述饰品价值人民币4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枭飞具有累犯、有前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枭飞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另查明,作案工具灰色手套一双,现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被告人毕枭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住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某庄某街某号第四排第1户,2016年11月15日晚上我发现我放在家里进门右侧柜子第二个抽屉首饰盒里的项链、手链、戒指、手镯等物品丢了。我朋友陈某之前也丢了1900元钱,她报警了,一会警察就来了。那天晚上我窗户没锁可以推开。我们查看了录像,有一名陌生男子进了我们那里,好久才出来。王某辨认出毕枭飞就是在监控录像中出现在其住处的可疑男子及被盗物品。2.证人毕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初我弟弟毕枭飞来到北京,在顺义区天竺地区某村暂住,之前他一直在老家沧州住。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1日22时许,我回到顺义区天竺地区某庄村我暂住地发现我钱包里的1900元钱不见了,我认为我记错了就没报警。2016年11月15���21时,同一个套间内另一个租户说她的首饰被盗了,我觉得我的钱也是被偷的,我就报警了。4.被告人毕枭飞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9、10日左右,我住在顺义区某村的公寓,因为手里就剩100元钱了。我就去到某庄村的一家住户那想偷点东西。我当天是翻墙进入院内,发现有一间屋的窗户没有锁,我就从窗户进入,在屋内的一个橱柜内拿了七八条项链、两枚截指、两条手链。后来警察查获我在我暂住处将上述物品查获了。5.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及民警在蓝色钱包上拉链上提取拭子的情况。6.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证明民警在毕枭飞位于顺义区天竺地区某村的暂住处搜查出四部手机、七条项链、两条手链、四个戒指及一双灰色手套的情况。7.北京市公安局顺��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发还清单证明上述搜查出的物品被扣押的情况及本案被盗戒指、手链、项链等物品被扣押、发还的情况。8.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天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本案监控录像由被害人提供给公安机关,民警经排查监控录像发现穿蓝色上衣骑自行车的男子有重大嫌疑且该人住顺义区天竺地区某村。9.北京市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本案被盗戒指、手链、项链等物品均为合成金属或宝石。10.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本案被盗戒指、手链、项链等物品价格评估为人民币490元。11.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天竺派出所提供的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的情况。12.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河北省沧南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表证明被告人的前判决、减刑及释放情况。13.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天竺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案发的情况。14.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天竺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侦破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15.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天竺派出所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枭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毕枭飞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枭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毕枭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毕枭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枭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的作案工具灰色手套一双,由该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杉彬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人民陪审员 雷瑞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