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惠丽与被告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丽,黄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508号原告:张惠丽,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黄艳,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丽与被告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玥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