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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姚海建、杨建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海建,杨建章,河北百尺杆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92号申请人姚海建,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杨建章,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河北百尺杆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章,职务:经理地址:鹿泉区百尺杆村西申请人姚海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百尺杆餐饮有限公司、杨建章名下,冀A×××××、冀9C098、冀A×××××、冀A×××××、冀T×××××车辆及餐饮公司门前南边大石头(附照片)(保全价值2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百尺杆餐饮有限公司、杨建章名下冀A×××××、冀9C098、冀A×××××、冀A×××××、冀T×××××小客五辆及餐饮公司门前招牌石一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限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