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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冯彦玉与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彦玉,杨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994号原告:冯彦玉,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告:杨建华,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彦玉与被告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彦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冯彦玉负担。审判员  梁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殷雪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