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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军申请执行刘玉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军,刘玉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624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军,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华子坪镇河西村沟。被执行人刘玉寇,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华子坪镇中学背后平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军与被执行人刘玉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玉寇于2017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晓  峰审 判 员 刘  增  兵代理审判员 强  秀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