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黄小华、叶启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黄小华,叶启傅,周富聪,陈能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11-19号。负责人:刘旭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星,男,该支行员工。被告:黄小华,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叶启傅,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周富聪,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能友,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黄小华、叶启傅、周富聪、陈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星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黄小华、叶启傅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895.26元及至还清借款时结欠的一切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截止2017年1月3日欠息1051.40元);2.要求周富聪、陈能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一笔小额循环贷款,申请金额80000元。在2016年3月24日,黄小华、叶启傅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授信贷款额度8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3年,即2016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违约责任,被告一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邮政银行与周富聪、陈能友对黄小华、叶启傅在该行贷款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对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签订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嗣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法院。四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邮政银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黄小华、叶启傅的结婚证(复印件),欲证实四被告主体适格;2.申请表(原件),欲证实黄小华、叶启傅申请办理贷款;3.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原件)及借款支用单(原件),欲证实原被告之间设立借款合同关系;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件),欲证实周富聪、陈能友对黄小华、叶启傅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放款单(原件)及借据(原件),欲证实邮政银行依约发放贷款;6.欠款明细(原件),欲证实黄小华、叶启傅逾期还款的情况;7.诉讼文书地址确认书(原件),欲证实原被告之间约定文书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邮储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和内容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黄小华与叶启傅于2003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6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2016年3月15日,黄小华向邮政银行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其申请贷款8万元,叶启傅以申请配偶人身份签名。2016年3月24日,黄小华做为乙方(即借款人),邮政银行为甲方(即贷款人),叶启傅做为黄小华的配偶,当事人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授信额度金额为8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3年,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年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年,额度项下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内容确定;本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仅限于借款人用于购买水暖洁具,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具体用途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如采用固定利率,则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该贷款利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复利;乙方在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3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3次,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授信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由陈能友、周富聪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3599973Q616034219863)。2016年3月24日,邮政银行做为甲方,黄小华、周富聪、陈能友做为乙方,双方签订编号为3599973Q616034219863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叶启傅做为黄小华的配偶,陈燕红做为周富聪的配偶亦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成员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从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4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邮政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条款。2016年3月24日,黄小华做为借款人,邮政银行做为贷款银行,双方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申请支用借款金额60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借款用途,进水暖洁具;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个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年利率为12%;实际放款日与到期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同日,邮储银行发放给黄小华贷款人民币6万元,期限至2017年3月24日,正常年利率为12%,逾期年利率为15.6%。借款后,黄小华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2017年1月3日,黄小华已经逾期71天,尚欠借款本金30895.26元及利息1051.4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案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条款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黄小华借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邮政银行请求黄小华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0895.26元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于黄小华与叶启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小华与叶启傅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系黄小华的个人债务,且叶启傅以黄小华配偶的身份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签字确认,故应认定该债务系黄小华与叶启傅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黄小华与叶启傅共同偿还。周富聪、陈能友与黄小华互为联保小组成员,为黄小华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保证合同合法有效。邮政银行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周富聪、陈能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小华、叶启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895.26元及利息1051.4元(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以及自2017年1月4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周富聪、陈能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富聪、陈能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小华、叶启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元,由黄小华、叶启傅、周富聪、陈能友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雪辉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康丁岚附: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