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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明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腾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明禹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腾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明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腾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明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腾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腾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98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618,859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二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