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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648号原告谢某,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杨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现因我与被告杨某协商解决、本案不需法院继续审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宋海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伟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