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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民督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曹益江与季永乐申请支付令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益江,季永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3民督23号申请人:曹益江,男,汉族,住宁陕县。被申请人:季永乐,男,汉族,住宁陕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7月11日向申请人借款共166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6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季永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曹益江借款166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206元,由被申请人季永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正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