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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金建(天津)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天津)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477号原告:金建(天津)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裂子水库南。法定代表人:宋贵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天津)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天津)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