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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346号原告唐某,女,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吴某,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陈��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