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许国秀与重庆力泉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928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秀,重庆力泉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369号原告:许国秀,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邓镜,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力泉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6222172A。原告许国秀与被告重庆力泉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许国秀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芳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