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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生慧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慧,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李生慧,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小街*号。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住绥德县三十米大道六顺楼家属院。李生慧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陕0826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生慧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5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