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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妙森与廖泰昌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妙森,廖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妙森,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曹三桂,广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泰昌,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妙森与被执行人廖泰昌返还诚意金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6)粤18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廖泰昌于2017年3月28日自觉将人民币(下同)100万元汇入本院标的款账户。2017年5月17日,张妙森与廖泰昌、原审被告昌轩(清远)水电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5月18日,廖泰昌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案件受理费、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共5万元,并缴交了执行费12450元;申请执行人张妙森同意(2016)粤18民初10号民事判决一案作执行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8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晓萍审判员  罗邦明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敏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