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胡循连、台州潮流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循连,台州潮流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循连,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潮流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东上洋村。法定代表人:王灵夫,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洪湖路788号。法定代表人:章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胡循连、台州潮流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循连、潮流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缴,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循连、台州潮流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蕾审 判 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