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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谢德球、卢世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谢德球,卢世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521号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5-6号楼30店面。负责人:瞿宜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有祥,男,系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女,系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员工。被告:谢德球,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卢世梅,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被告谢德球、卢世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佳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