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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琼英犯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琼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琼英,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4月2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琼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琼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胡琼英在自家旧瓦房旁边的包产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4月14日,三台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胡琼英种植的罂粟并予以铲除。经清点查获罂粟的数量为1440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琼英种植的植株物种名称为罂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琼英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胡琼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胡琼英在自家旧瓦房旁边的承包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4月14日,三台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胡琼英种植的罂粟并予以铲除。经清点查获罂粟的数量为1440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琼英种植的植株物种名称为罂粟。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琼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1、侯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抽样记录,植株清点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毒品入库清单,被告人胡琼英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胡琼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琼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琼英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琼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颜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