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红莲与王建平、文国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红莲,文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向红莲,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1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日,住犍为县玉津镇。被执行人:文国洪,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日,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向红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15000元,余款19249.61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