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和路支行、马骞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和路支行,马骞,马如意,马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和路支行,住所地邯邯郸市丛台区家和路59号。负责人:李东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骞,1973年1月24日出生,回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马如意,女,1951年5月16日出生,回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马治平,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和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骞、马治平、马如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邯山执字第00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