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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江林、唐仕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林,唐仕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499号被告:胡江林,男,湖南省衡山县人,住衡山县。被告:唐仕超,男,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胡江林与被告唐仕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胡江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江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