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毛德烨、徐金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德烨,徐金兰,韩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98号申请人毛德烨,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徐金兰,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韩宝华,男,41岁,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毛德烨、徐金兰与被申请人韩宝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宝华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735号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31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宝华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伟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北京东路99号仕府名苑小区4号楼1单元602户(胶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