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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玉梅与郭红琴、陈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梅,陈六文,郭红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157号原告:蒋玉梅,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六文,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郭红琴,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梅诉被告陈六文、郭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玉梅负担。审 判 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