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263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观邸(御景华庭)正三层X-Y号Z-Z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念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