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申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大鹏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大鹏,北京融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大鹏,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丽(赵大鹏之妻),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彩华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院2号楼15层。法定代表人:谢茂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融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院2号楼1层104室。法定代表人:吴晓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宇红,女,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赵大鹏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彩华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华瀛公司)、北京融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尚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大鹏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没有依法支持赵大鹏的延时加班费是明显错误的,赵大鹏的上下班时间为首日早上八点半至下午四点半,休息二十四小时,次日的下午四点半至第三日的早上八点半,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白班上八小时,夜班上十六小时,休四十八小时,采取的是白夜休休,以此循环下来,没有正常的周六日及节假日。原审法院认定赵大鹏每天工作二十四小时不属于加班明显错误,没有考虑申请人是按照白夜休休进行上班的,不是正常休周六日的,遇上周六日也是照常上班的,不能以四天为单位计算,应以月计算。赵大鹏应该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如以一个月三十天来计算赵大鹏每月至少上班180小时,明显存在加班的情况;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存在加班、超出标准工时的情况,但却以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由不支持申请人的加班费明显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华彩华瀛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以事实为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无任何不当之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融尚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关于申请人的加班费我公司已经支付,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赵大鹏的作息时间,赵大鹏每4日工作24小时。赵大鹏的工作时间略有超出标准工时的情况。华彩华瀛公司对此辩称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和考勤制度,赵大鹏有一小时的吃饭休息时间,且如遇上法定节假日安排赵大鹏上班,其除正常支付赵大鹏工资外还额外再按3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了赵大鹏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因此,考虑到人体的正常生理需要,赵大鹏需要休息及吃饭,会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且华彩华瀛公司已另行支付赵大鹏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应从正常工作时间中予以扣除。故,一、二审法院对赵大鹏要求华彩华瀛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赵大鹏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大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