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史胜军与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胜军,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胜军,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化家村前太平屯48号。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镇本街一委。法定代表人:杨连庄,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史胜军与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该款需扣划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冻结(数额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