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建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建强,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仙桥汽车城8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81661575。法定代表人朱键利。被执行人杨建强,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成璐,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强、成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公告费合计318126.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杨建强、成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进行了查封,但未扣押。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茂 弟审 判 员 吴 根 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来 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