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2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淑贞、邵夫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淑贞,邵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2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淑贞,女,194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邵夫祥,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淑贞与被执行人邵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线索,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邵夫祥全部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后经多次执行,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进行执行调查,于2017年5月16日前执行到位2万元,同时被执行人也签下承诺书,承诺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规定按期履行,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法院的罚款、拘留等措施,申请执行人最后表示同意,但是没有签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2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春伟人民陪审员 干志康人民陪审员 孙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启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