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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016.897刘某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897号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朱某某。依据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某、朱某某各处罚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朱某某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须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人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徐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