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3475周秀春与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秀春,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秀春,女,汉族,196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徐海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士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周秀春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秀春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周秀春递交上诉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秀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代理审判员 宋正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