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建社与陈传明丰都县鲁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社,丰都县鲁氏食品有限公司,陈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400号原告:张建社,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丰都县鲁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立石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31688735X。法定代表人:陈传明,经理。被告:陈传明,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张建社与被告丰都县鲁氏食品有限公司、陈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建社于同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张建社负担。审判员 余宗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冉孟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