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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与李大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李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李大伟,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李大伟信用卡诈骗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刑初896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