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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榕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榕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金石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福鼎市八尺门码头有限公司,赖志峰,赖志标,余超,蔡丽云,吴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7-A6室。法定代表人:梁赞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奇台县榕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宝丰石材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赖志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赖志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石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团结路1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楼203室。法定代表人:赖志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八尺门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白琳镇白岩村月片山。法定代表人:杨德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赖志峰,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赖志标,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余超,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蔡丽云,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吴秋萍,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奇台县榕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金石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福鼎市八尺门码头有限公司、赖志峰、赖志标、余超、蔡丽云、吴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奇台县榕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金石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福鼎市八尺门码头有限公司、赖志峰、赖志标、余超、蔡丽云、吴秋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奇台县榕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金石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福鼎市八尺门码头有限公司、赖志峰、赖志标、余超、蔡丽云、吴秋萍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4588724.32元(其中执行标的金额14506817.5元,案件执行费81906.82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奇台县榕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金石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福鼎市八尺门码头有限公司、赖志峰、赖志标、余超、蔡丽云、吴秋萍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奇台县榕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金石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福鼎市八尺门码头有限公司、赖志峰、赖志标、余超、蔡丽云、吴秋萍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若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晓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