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小龙诉宋保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龙,男。被执行人:宋保全,男。王小龙诉宋保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龙在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腾交房屋、支付房款320833元及利息。现已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保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王小龙腾交汉台区利达尚都A幢2层东单元682.47平方米营业房;给付王小龙房屋租金320833元、利息27952.58元【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11月29日(判决履行届满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15%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470.6元(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月11日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后按实际逾期时间计付,每日为56.1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6550元、执行费4712元。并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26日前腾退汉台区利达尚都A幢2层东单元682.47平方米营业房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22日、201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两次分别交纳案款20万元。2016年4月18日,双方当事人参照之前《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条款,对2016年4月18日之前的房屋租金及利息支付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98492.59元,但对房屋的腾交未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按以上意见,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交付了198492.59元。后,本院多次催促被执行人腾交房屋,但被执行人依该房已出租,自己无法交付为由拒绝腾交。2016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6)陕0702执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申请本院撤销(2016)陕0702执1号执行决定书,并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17)陕07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宋保全的异议申请。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宋保全的妹妹宋丽文将将腾交的房屋钥匙交付到本院,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移交了房屋。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4712元,同年5月19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7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本院(2017)陕07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二、汉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陕0702执1号案件执行完毕。2017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6)陕0702执1-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宋保全从实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02执1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4712元,由被执行人宋保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岩审判员 姚军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