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钟久焯、刘兰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久焯,刘兰娇,刘美林,王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2373号申请执行人钟久焯,男,1948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刘兰娇,女,1949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美林,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王小梅,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钟久焯、刘兰娇与刘美林、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久焯、刘兰娇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美林、王小梅归还借款本金494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95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美林、王小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美林、王小梅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壹万零贰佰元(¥10200元);同时向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在多次电话敦促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被执行人刘美林、王小梅的电话都无人接听。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刘美林、王小梅的下落。4、本院在2017年3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王小梅银行账户存款10200元,申请执行人钟久焯于2017年4月11日来本院领取支票。5、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493300元及利息。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刘美林、王小梅名下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钟久焯、刘兰娇作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