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正滔与熊娅莉婚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滔,熊娅莉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611号原告:徐正滔,男,生于1984年2月13日,汉族、陕西汉阴县人,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84********。被告:熊娅莉,女,生于1985年11月20日,汉族,陕西汉阴县人,住陕西省汉阴县双河口镇黄土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85********。原告徐正滔与被告熊娅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正滔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正滔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滔撤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正滔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