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速赵华与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速赵华,张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874号原告:速赵华,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张健,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玉屏县人,住贵州省玉屏县。原告速赵华诉被告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速赵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速赵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速赵华负担。审判员 刘小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