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卢小翎、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小翎,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卢小翎,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铁军。本院在执行卢小翎申请执行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892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义务,和解协议正在自行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89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兴华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萝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