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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欧阳接胜与袁海龙、陈庆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接胜,袁海龙,陈庆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826号原告:欧阳接胜,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袁海龙,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陈庆梅,女,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接胜与被告袁海龙、陈庆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接胜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光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