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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范某1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54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1,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1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0月15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格拉斯路(通州方向)半壁店村处,被告人范某1趁被害人王某1超车时,骑自行车故意靠近被害人车辆并摔倒,并以身体受伤和手机被摔坏为由向被害人索取人民币4500元。二、2016年11月6日14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机场辅路往蓝天苑小区的道路上,被告人范某1趁被害人翟某超车时,骑自行车故意靠近被害人车辆并摔倒,并以身体受伤和手机被摔坏为由向被害人索取人民币1000元。三、2016年11月15日16时,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机场辅路(出京方向),被告人范某1趁被害人那某超车时,骑自行车故意靠近被害人车辆并摔倒,并以身体受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范某1后被查获。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1多次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部分犯罪事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范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0月15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格拉斯路(通州方向)半壁店村处,被告人范某1趁被害人王某1超车时,骑自行车故意靠近被害人车辆并摔倒,并以身体受伤和手机被摔坏为由向被害人索取人民币4500元。二、2016年11月6日14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机场辅路往蓝天苑小区的道路上,被告人范某1趁被害人翟某超车时,骑自行车故意靠近被害人车辆并摔倒,并以身体受伤和手机被摔坏为由向被害人索取人民币1000元。三、2016年11月15日16时,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机场辅路(出京方向),被告人范某1趁被害人那某超车时,骑自行车故意靠近被害人车辆并摔倒,并以身体受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范某1后被查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范某1的供述:2016年11月15日中午“阿坤”开车拉着我到机场附近的一条路上,我下车后把自行车拿下来,“阿坤”开车走远了,然后调头朝我们这边开,我骑车往前走,“阿坤”故意放慢车速,我们走到对面的时候,“阿坤”后面的车准备超车,朝我这边来,我就故意把车撞到对方的车头,然后我就摔倒了。司机下来问我怎么样,我说没事,他说给我500元让我自己看病去,我说不要钱,那个司机就说让我上车带我去医院看看,我就上了他的车,在车上我跟司机说让他给我600元,我自己去买一辆自行车,他同意了,还没给我钱,警察就来了。2.被害人那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1月15日16时许,我开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机场辅路,前面一辆白色轿车开的特别慢,我发现这辆车前面没有车,就用大灯晃他,他也不开快,我看旁边没车就准备超车,超车时我看见对面一辆自行车摇摇晃晃的,我刚超过去就听见倒地的声音,我将车停在路边,挡在我前面的那辆白色轿车就很快的开走了,我问骑自行车的男子怎么回事,他说我开车太快,碰到他了,他的脚受伤了,让我赔钱,我要报警,他不让我报。我准备带他去买药,这名男子就跟我上车了,上车后他朝我要600元,我刚要给他钱,旁边过来一辆车叫我停车,我当时要停车,那名男子不让我停车,后来那辆车和我并排开并给我亮出警官证,我就停车了,后来警察就把那名男子抓了。我没有撞到那名男子,当时我有急事,对方要的也不多,我怕不给他钱他就倒地讹我,耽误我的事情。当时那名男子说脚扭伤了,动不了,但是当我说给他钱的时候,他就能和我走上车了,也没看出有什么事儿。辨认出被告人范某1就是碰瓷的男子。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15日11时许,我开车行驶至顺义区李桥格拉斯路半壁店村附近,前面一辆香槟色轿车开的特别慢,我看他前面没车就按喇叭,他也不快开,我看旁边没车我就准备超车,超车时我看见对面一辆自行车摇摇晃晃的,我刚超过去就听见倒地的声音,我将车停在马路边,那辆香槟色的轿车很快的开走了,我问骑自行车的男子怎么回事,他说我开车太快,碰到他了,让我带他看病。那名男子就上了我的车,后他说他的手机坏了,他用另一部小手机给他姐夫打电话,他姐夫向我要6000元,我说没钱,我就4500元,要不我就报警,对方就同意了。收钱后,那名男子就下车跑了。当时那名男子下车时没有车也没有人,我就感觉被骗了。我不愿意给他钱,我根本没有碰到他,但是我又怕他讹我,我没办法才给的。他拿的是银灰色苹果6手机,屏幕碎了,他以手机坏了和看病为由向我要的钱。辨认出被告人范某1就是以碰瓷的方式向其索要人民币4500元的男子。4.被害人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1月6日14时许,我开车行驶至顺义区天竺地区机场辅路往蓝天苑的小路上,我前面有一辆白色轿车开的特别慢,我发现前面没车就按喇叭,他也不快开,我看旁边没车就准备超车,超车时我看见对面有一辆自行车摇摇晃晃的,我刚超过去就听见倒地的声音,那辆白色轿车别住我的车说我撞人了,我就下车问骑自行车的男子怎么回事,那辆白色轿车就很快开走了,那男子让我带他去看病,该男子上了我的车,拿出一个手机说他的手机坏了,让我赔手机,我说我要报警,他说大家都很忙,让我赔1000元,我当时想1000元也不多,就给他了。我没有碰到他,我看他手机碎了,当时我是超车,怕他讹我,该男子拿的是苹果6手机,银灰色,屏幕碎了。辨认出被告人范某1就是以碰瓷的方式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元的男子。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从被告人范某1处扣押自行车一辆、电路板一块、收据一份。6.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范某1无户口,经民警联系当地派出所及当地村委会称广东省佛冈县迳头镇某村有该人,且在广东省佛冈县迳头镇某村某号户籍内登记为范某2,该人为范某1的父亲。7.工作说明证实经宣传报道,被害人王某1、翟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范某1的到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1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范某1犯有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中,被告人范某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范某1退赔被害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翟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蔡 秀人民陪审员  陈汉民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艳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