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7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燕,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甲,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银川市清扫四公司环卫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乙,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系周某甲妹妹。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向二审提供的新证据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开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