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704王秀珍与凌广、吴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凌广,吴克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704号原告:王秀珍,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殿锦,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广,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吴克才,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王秀珍与被告凌广、吴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秀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