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丁为春、张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为春,张桂兰,滕怀翠,丁海霞,丁路,赵义,海城市融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丁为春,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居民。申请执行人:滕怀翠,居民。申请执行人:丁海霞,居民。申请执行人:丁路,居民。被执行人:赵义,居民。被执行人:海城市融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岔沟镇板屯村。法定代表人:高巨涛,经理。申请执行人丁为春、张桂兰、滕怀翠、丁海霞、丁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9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义、海城市融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9691.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的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有商业险,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其发出执行扣划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太平洋财险以判决书未载明其承担责任为由拒绝支付。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丁为春、张桂兰、滕怀翠、丁海霞、丁路有人民币509691.00元本金及利息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丁为春、张桂兰、滕怀翠、丁海霞、丁路如发现被执行人赵义、海城市融达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