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姚某与西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西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边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边某某,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关于姚某与西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4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西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边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姚某支付欠款250000元、利息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本案仲裁费11635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4136.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西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边某某价值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O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苏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