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秦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富平县东屏初级中学、原审被告陈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秦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秦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平县东屏初级中学,陈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6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秦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平,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俊宝,男,生于1985年9月28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琼,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陕西秦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忠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富平县东屏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赵美君,该学校董事长原审被告:陈刚,男,生于1970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上诉人陕西秦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正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鹏劳务公司”)、原审被告富平县东屏初级中学、原审被告陈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12元退回陕西秦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王争跃审判员 车兴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闵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