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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潘成文、郑美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成文,郑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潘成文,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郑美忠,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潘成文诉郑美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劳动报酬138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美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定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