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李淑凤、陈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李淑凤,陈海林,丁丽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005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瑞华金都6号楼6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625290022。法定代表人,陈常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盖龙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凤,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海林,男,汉族,1978年5月7日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丁丽莎,女,汉族,1985年7月30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诉被告李淑凤、陈海林、丁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按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善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