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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信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昊达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新昊达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2299号原告信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信阳锦江国际大酒店主楼101、301、201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玉强、雷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昊达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浩华商住综合楼1-4楼。法定代表人王先江,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昊达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信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政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伶丽 来源:百度搜索“”